《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不足
發(fā)布日期:2016-05-17 瀏覽:1728
?。?)對惡意投訴的防范措施和行為后果沒有明確?!掇k法》規(guī)定,投訴人提交虛假投訴材料或且他因投訴不實給被投訴人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害任圓但是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損失?《辦法》沒有明確。
?。?)對涉及專利侵權的展品處理方式規(guī)定得不全面。在規(guī)定涉及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的投訴時,《辦法》僅提到應當依據(jù)《專利法》第十一第一款關于孳止許諾悄售行為規(guī)定作出處理。而事實上《專利法》共規(guī)定了五種侵權行為,即制造使用許諾悄售悄售進囗在展覽展示中除了許諾銷售還可能發(fā)生制造使用悄售等侵權行為。應一并納入到《辦法》,埴補缺漏。是立法者對展出行力的狹隘理解導致的。事實上展出行為中涉及不僅僅是許諾銷售同樣,在規(guī)定涉及外觀設計投訴時,《辦法》僅提到應當依據(jù)《專利法》第十一第一款關于莩止悄售行為的規(guī)定作出處理。但是,如果被投訴人實施了制造悄售進囗等行為,同樣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根據(jù)《辦法》的規(guī)定那么被投訴人制造和進囗涉嫌犯外觀設計展將不能得到處理權利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阝章只能眼睜睜看著侵權展品繼續(xù)展出。
?。?)關于會展各主體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責任不明?!掇k法》規(guī)定,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展覽展示管理部門應對主辦方給予警告并視情節(jié)依法對且再次半辦相關展會申請不予批準。主辦方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門,通常也不是展品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當事人,主辦方只是力展商和觀眾提供了一個信一交流的中介,因此,主辦方在知識產權保戶方面的權力和任是有限的。主辦方只能承擔有限的配合文務,而不能把知識產權保護的甬,旦都壓在主辦方身上首先,擔當知識產權保護大任的是權利人本身。權利人作力知識產權相關權利享有者且自身權利受到侵應穆極行使且合法權利,要求侵權人承,日相應害任其次,侵權人應克制自己行為不應在會展中從事侵權行為;再次,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作力知識產權保戶的國家機關,可以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能,對侵權行為作出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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