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展會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的具體措施
發(fā)布日期:2015-07-29 瀏覽:1522
因客觀原因行政管理機構無法派員進駐展會或者依法無需進駐展覽展示活動的情形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相應的巡查制度,以對展品的知識產權進行必要的抽查。一方面,抽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及時發(fā)現侵權展品或者宣傳資料,對參展商也會產生一定的心理威懾,防止其展出或者銷售侵權產品;另一方面,抽查也便于權利人投訴,即負責抽查的行政管理人員有接受知識產權人投訴材料的義務,并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或者及時阻止侵權行為。當然,權利人可以直接向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此時抽查人員應當將相應行政部門的聯系地址及方式予以告知。
?。ǘ┙⒄箷謾喟讣耐▓笾贫?br /> 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通過建立展會侵權案件通報制度以及時通報展覽展示期間發(fā)生的知識產權侵權事例,這既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參展商、組織者的作用,又可以加強行政部門的監(jiān)管,對相應案件做到必要的跟蹤,督促當事人于展會后采取司法、行政等途徑解決糾紛,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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