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國際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
發(fā)布日期:2015-07-06 瀏覽:1588
同時,有些國家的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時,也改變了以往通知被申請人以給予其答辯機會的做法。以德國法院為例,2007年以前,法院在收到簽發(fā)臨時禁令的申請時,往往會通知被指控侵權的企業(yè),此時被申請人就獲取了與申請人進行抗辯的機會,這可能導致其最終避免被采取臨時禁令措施;然而自2007年以后,很多德國法院如果認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使其頒發(fā)臨時禁令,就根本不通知被申請人,也不聽取被申請人的辯稱意見而直接簽發(fā)該禁令。從實踐分析,法院的這種做法非常契合國際展會的實際情況,鑒于國際展會的時限性特征,如果法院嚴格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做到侵權行為確定無疑再簽發(fā)臨時禁令;或者給予被申請人幾天的答辯時間,則可能導致法院在簽發(fā)臨時禁令時國際展會己經結束,此時禁令的頒發(fā)已變得毫無意義。因此,法院立場調整的積極意義極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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